坚持从严治会,运行机制标准化,规范研究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成员应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具有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籍(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除外)且承认本会章程的在校硕士生、博士生。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组织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和享受本会权益的权利;
(三)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参与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监督;
(五)本会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章程,维护本会声誉和利益;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学校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明确正确的学习目标,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把自己培养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专门人才;
(四)支持学校的工作,积极参加各种活动,执行学校的决议,努力完成委托的工作,维护组织的荣誉。
第十条
会员因毕业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条规定者,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一条
研究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研究生处党总支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山东中医药大学章程、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及研究生会组织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通过研究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常任代表会议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审议、质询上一届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
(六)选举产生参加上一级学联研究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征求广大研究生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八)讨论和决定应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研究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经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实行常任代表会议制度,作为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研究生会的工作。常任代表会议对研究生代表大会负责,受研究生代表大会的监督。常任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集2次专门会议。常任代表可列席研究生会主席团的会议。
第十六条
常任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监督研究生会章程的实施;
(二)监督评议研究生会工作,监督研究生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作风;
(三)听取、审议研究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汇报;
(四)选举决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五)审议通过研究生会机构设置、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六)在研代会闭会期间,选举产生参加上一级学联研究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任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任代表会议设会议召集人一名,由常任代表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从常任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常任代表全体会议由常任代表会议召集人召集,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常任代表会议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有权罢免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十分之一或常任代表总数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参会代表过半数同意或常任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学院研究生会选举产生,原则上代表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常任代表从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修养和较强的责任感,品行端正,积极上进,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有一定群众基础,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研究生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研究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研究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研究生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研究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团支部、研究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六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是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的执行机构。研究生会主席团对研究生代表大会和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受研究生代表大会和常任代表会议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和各学院研究生会组织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
第二十八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的职权: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和常任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执行研究生代表大会和常任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本会章程,主持研究生会日常工作,决定研究生会重大事项;
(二)向常任代表会议建议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提名任命或罢免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领导、协调、组织全校性的研究生活动;
(四)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收集意见、建议、提案,推动问题解决,参与学校治理;
(五)领导、协调、监督、考核各学院研究生会的工作;
(六)向学校团委汇报研究生会工作开展情况;
(七)每学期向研究生代表大会和常任代表会议汇报工作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八)管理、审计研究生会的经费和财产;
(九)筹备和召集下一届研究生代表大会,并向研究生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和提案报告;
(十)在研究生代表大会和常任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对外代表研究生会。
第二十九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各学院研究生会要精简机构和人员规模。除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三十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会议由执行主席召集,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研究提名重要人事任免须召开有主席团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主席团扩大会议,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全体应参会人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的调整事项由常任代表会议(扩大)选举决定。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指导教师由研究生处团总支书记担任。指导教师指导和监督研究生会的工作,对研究生会不称职的研究生会工作人员有罢免建议权。
第三十三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按照“按需设置、合理优化、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设置职能部门。在研究生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十四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要加强权益维护部门的职能作用,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院研究生会和班委会
第三十五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由校研究生会、各学院研究生会组成。
各学院研究生会在各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在学院团总支和校研究生会的指导下,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班委会是学院研究生会的基层组织,直接接受各学院研究生会指导。
班委会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任期一学年,可连选连任,班委会应设班长,其余职位的设立据具体情况而定。班委会应该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校研究生会、学院研究生会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依照学校规章和班委会工作条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切实建立“学校、院系、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明确校级组织对学院组织、学院组织对班级的指导职责,重点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加强校级研究生会组织对学院研究生会组织的指导、联系和帮助。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研究生会要认真执行全校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布置的任务,主动地开展工作、积极听取校级研究生会组织对本学院研究生会组织的指导、建议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是本单位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各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体研究生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研究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审议和决定本单位研究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事项;
(三)听取、审议上一届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本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研究生会由本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体研究生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推选组成。各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人选由本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体研究生大会选举产生,其他研究生会工作人员的选拔产生也须面向广大同学,确保广大同学的参与机会。
第四十条
各学院研究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研究生会对应,参照本章程相应规定并报校研究生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研究生会应认真落实校研究生会的工作部署,认真开展本单位的研究生会工作,接受校研究生会工作考核,定期以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校研究生会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建议,每年至少一次。
第六章 研究生会骨干
第四十二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按照自愿报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面向广大同学公开选拔研究生会工作人员,经个人报名、学院推荐、资格审查、综合考察等程序确定选拔结果,并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四十三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工作人员要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具体条件为:
(一)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在各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有余力、学业优良,无课业不及格现象,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情况。师生评价高,有牢固的群众基础,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有良好的创新精神。
第四十四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工作人员的选拔由研究生会主席团在学校团委和研究生处党总支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组织和研究生会工作人员要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去除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
第四十六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定期对研究生会工作人员的思想品质、作风建设、履职情况、模范作用等方面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四十七条
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法违纪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研究生会干部,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第四十九条
学院研究生会干部如要求辞职,须提出正式申请,经所属研究生会批准、报所在学院团总支和党总支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七章 经 费
第五十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一)学校党、团组织关于研究生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公益捐赠和校友捐赠;
(三)经学校批准的商业赞助等。
第五十一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经费使用按照山东中医药大学财务制度执行,厉行节约,公开透明,同时受研究生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在全校研究生会组织内具有最高效力,研究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东中医药大学第四次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03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