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保证我校2023届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1.各学院应根据《山东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研字〔2019〕18号)》(见附件1)对本学院2023届本科毕业生进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填写附件2《山东中医药大学2023届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要求内容准确无误。
2.《山东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
(2) 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者;
(3)存在考试作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舞弊作伪等学术不端行为。
对于经审核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2023届本科毕业生,由学院向学生本人下发书面告知书,告知不授予学士学位情况,学生本人签字后交学院留档。
3.为保障学生权益,2023届本科毕业生中如有下列情况者,可按相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受处分时间在《山东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研字〔2019〕18号)发布执行日(即2019年5月1日)之前,经过一年以上考察,进步显著,获山东省政府或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校级一等奖学金一次,或校级二等奖学金二次者,由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4.各学院应于6月12日之前将《山东中医药大学2023届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提交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和研究生处学位办进行复核,通过复核后需将《统计表》提交至各学位分委员会,外国语学院提交马克思主义学院分委员会,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按学科专业不同分别提交相关学院分委员会。
5.经审核确认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2023届本科毕业生,需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评定情况表》(一式二份)。各学院应对此表中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核。材料具体收集时间由学院根据工作进度确定。
6.各学位分委员会应认真审核学士学位申请情况,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评定情况表》中的分委员会意见,加盖分委员会公章,并就本单位学位授予情况写出关于学位授予意见的书面材料(含研究生授予学位情况,已另下通知),形成分委员会决议,务必于6月16日前报送至研究生处学位办。
研究生处学位办联系人:施会山 电话:89628760
附件1:山东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2:山东中医药大学2023届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
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处(研究生学院)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