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
关于调整第十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通知
有关学院分委员会、各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学位授予相关工作。根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需要,按照《山东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人员组成与任期的规定,现拟对第十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做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学校根据人事和岗位变动情况,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21~29人组成,教授占半数以上,任期3~5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由校长或主管相关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增设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各学院提出各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组成建议。分委员会由5~11人组成,任期3~5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成员在本单位教授、副教授中遴选,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并配备兼职秘书1人。
请各分委员会、各学院按此要求,根据岗位、人员变动情况对分委员会成员作出相应调整。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已办理退休或调离学院工作者,不再担任新一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调整情况要形成书面意见,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学院盖章后于2022年9月22日下午4:00之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jsc8760@163.com。
学位办根据各分委员会意见提出我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调整建议,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研究生处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