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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发布者]:研究生处 [发表时间]:2011-04-11 [来源]:研究生处 [浏览次数]:
 

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校研字〔2010〕6号文件印发)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的学术道德素养,规范学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字[2010]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攻读学位的统招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术规范;在国际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惯例。

2.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3.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四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研究生在校期间以山东中医药大学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发表论文,单位必须署名为山东中医药大学,凡署名山东中医药大学和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同意,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在标注科研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授权。毕业工作后,以山东中医药大学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发表论文,也需经导师同意,单位署名为山东中医药大学。

2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时,引用他人成果时应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五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学位授予各环节中,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1.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2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有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3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有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4.购买或由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在撰写学位论文、其他拟发表论文的过程中进行不正当交易。

5.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6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答辩等。

7.故意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伪造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8.未经导师允许擅自运用、发表或传播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专用软件等未公开的研究成果。

9.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对情节轻微者,可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取消相关奖项、延缓学位论文答辩等处理。

2.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授予学位的研究生,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裁定,可撤销其授予的学位。

3.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重视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实事求是。指导教师因对研究生管理失职,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八条 研究生处负责审查并认定有关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根据需要,研究生处可聘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具体负责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和鉴定,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九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应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若无法送达当事人,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公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