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中医药大学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结合国家、省和学校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制定《山东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附件),请各相关部门落实执行。
山东中医药大学
2018年9月16日
山东中医药大学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确保教学、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包含的危险化学品多达2828种。本管理办法中危险化学品按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499-2005)分为以下9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第9类,杂类。易制毒化学品分为可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和可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两类。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实验室和个人,包括购买、保管、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其他校领导为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保卫处、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各相关学院、研究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武继彪
副组长:高树中 田立新 王振国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文姮 王世军 王庆领 申应涛 田思胜 毕宏生
齐冬梅 江海健 李可建 杨继国 张永清 陈 众
陈莉军 念金波 郑 心 赵升田 赵衍刚 姜桂宁
徐云生 曹 慧 韩 涛 程书华
上述人员不在现岗位任职时,由岗位继任人员对应替代。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防范实验室及环境污染,确保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以及实验操作安全。各学院要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分管实验室领导要负责本项工作,并落实具体的管理责任人员,明确实验室责任人。
(一)实验管理处会同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教学及科研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使用、回收、暂存等工作。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三废”等危化品处置工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转移出学校。
(三)保卫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建设,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安全存储、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为全校师生提供一个安全环境。
(四)各学院,负责本院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计划申请、领用、保管、使用、操作及危废管理等规范化过程,并按照实验室管理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废弃物进行规范化暂存。
第六条 各二级部门安全职责。
(一)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各部门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特别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重点预防。
(三)各级领导要按照学校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四)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事故,要根据《山东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山东中医药大学危险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能,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具。
(六)各实验室在新建、扩建、改建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应预先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关于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的要求和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建成后需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统一采购(包括购买、暂存、供应等工作)。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根据实验的实际用量上报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申购计划。供教学使用的,经相关教学实验室负责人同意,报送实验室管理处审核。供科研使用的,经科研实验室负责人、学院(部门)分管领导同意,报送实验室管理处审核。 由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规定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统一采购,不得自行采购。暂存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由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同程序执行。
第十条 装卸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做好防护,谨慎小心,轻拿轻放,严防振动、撞击、摩擦、重压、倒置和曝晒,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禁止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碰撞、互相接触、摩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配装原则。
第十三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装运时必须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四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设施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结束工作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已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交实验中心危化品管理员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发生事故。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存放在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及存储物品的种类、性质,配备消防、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防晒等安全器材与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入库时必须严格检查和验收,认真填写台账,易燃易爆品、氧化剂不准混合贮存。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遇木材着火的物品,如过氧酸等,不能直接放在木架上;蒸气有毒或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引起爆炸的物品,应将瓶塞严密封闭,并置于阴凉通风处;遇水燃烧的物品,如金属钠、金属钾等,必须浸泡在煤油中,再存放在砂箱里。
第十七条 存放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库房,要每日定时通风,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0℃。
第十八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九条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条 对现有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每周检查1次,防止变质、自燃和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领用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实验室的教师),根据实际需求领取最少量,做到“随用随领”、“随领随用”。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按规定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
第二十二条 领用库存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时,实验室使用人必须详细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制毒/易制毒化学试剂领用申请表》(表一)或《山东中医药大学易制爆及其他管制化学试剂领用申请表》(表二),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双人签名。供教学使用的,经实验中心危化品管理员同意,报实验室管理处领导审批后领用。供科研使用的,需经学院(部)分管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实验中心危化品管理员同意,实验室管理处领导审批后方可领用。实验中心危化品管理员负责进行登记及试剂分发。
第二十三条 领用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立即配成溶液,用后将废液按规定处置。领用时每个试剂瓶均配有编号,使用完毕后的空瓶需交还至实验中心危化品管理员,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节假日期间,不使用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应对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封存管理并特别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一)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到安全使用、安全操作。
(二)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前,教师应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在通风良好条件下进行,并详细记录使用数量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要立即向部门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上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
第五章 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废弃物,应尽可能回收综合处置。各部门涉及使用的相关实验室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对于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浸入废水处理系统,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回收点。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的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严禁乱丢乱倒。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贴好相应标签后,送学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废弃物贮存点。贮存点附近范围严禁烟火。
第三十条 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到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三十一条 剧毒品、放射性废源、同位素示踪试剂的处置由使用部门牵头,实验室管理处与资产管理处、保卫处配合。必须集中收缴、储存的,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理。放射性废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储,实验室产生的同位素废水、废液应按规定集中储存后,请专业公司统一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贴好标签后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物由实验室管理处集中暂存,由后勤管理处委托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
第三十三条 销毁处理由于存放过久失效变质、必须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认真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报废处理申请表》(表三),经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批准,按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物处置程序妥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所规定条款由实验室管理处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表一:
山东中医药大学制毒/易制毒化学试剂领用申请表
申请时间: 编号:
申请人类别 |
1、学生【 】 |
2、教师【 】 |
姓 名 |
|
所在单位 |
|
电话 |
|
指导教师 |
|
所在单位 |
|
电话 |
|
申请内容 |
申领试剂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领用人签字 |
指导教师签字 |
试剂批号 |
试剂瓶编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试剂具体用途 |
|
项目类型 |
1、SRT【 】 |
2、教学【 】 |
3、科研【 】 |
4、其他【 】___________ |
项目名称 |
|
审批结果 |
学院 审批 |
|
制毒/易制毒试剂管理员签章 |
|
实验中心签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1、表内“【 】”内请打“√”;2、本表一式两份。
表二:
山东中医药大学易制爆及其他管制化学试剂领用申请表
申请时间: 编号:
申请人类别 |
1、学生【 】 2、教师【 】 |
姓 名 |
|
所在单位 |
|
电话 |
|
指导教师 |
|
所在单位 |
|
电话 |
|
申请内容 |
申请试剂 名 称 |
规格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领用人 签字 |
指导教师签字 |
试剂 批号 |
试剂瓶 编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试剂具体 用途 |
|
项目类型 |
1、SRT【 】 2、教学【 】 3、科研【 】 4、其他【 】 |
项目名称 |
|
审批结果 |
学院 签章 |
|
试剂管理员签字 |
|
实验中 心签章 |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1、表内“【】”内打“√”;2、本表一式两份。
表三:
山东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报废处理申请表
申请时间: 编号:
申请人类别 |
1.学生 【 】 2教师【 】 |
姓 名 |
|
所在 单位 |
|
电话 |
|
指导教师签字 |
|
所在 单位 |
|
电话 |
|
申请内容 |
报废试剂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报废原因 |
申请人签字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批结果 |
管理员签章: 时间: |
实验中心签章: 时间: |
资产管理处签章: 时间: |
其他审批: 时间: |
|
|
|
|
|
|
|
|
|
填表说明:1、表内“【 】”内打“√”;2、本表由本人、管理员及审批部门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