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校研字〔2019〕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学位工作,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提升科学研究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宪法、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学位类别】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为准,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学位的类型包括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
第三条 【学位工作原则】
保证学位质量是学位工作的核心,学位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组成与任期】
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21~29人组成,教授占半数以上,任期3~5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由校长或主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11人组成,任期3~5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成员在本单位教授、副教授中遴选,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并配备兼职秘书1人。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根据我校实际拟定学位点发展规划,组织学位点申报、审核、评估等工作,作出学位点动态调整的决定;
2.审议通过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3.审议通过研究生培养方案;
4.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5.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6.组织遴选新增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7.指导检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研究处理学位工作中遇到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对决定进行审议表决,经全体参会成员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拟定本单位学位点发展规划,实施学位点申报、评估等工作,提出学位点动态调整的建议;
2.拟定本单位各学科类别研究生培养方案;
3.审查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
4.审批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审查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课程考试科目、门数、成绩、学分、发表学术论文、外语水平、学位论文、答辩等各环节的有关材料,判定是否符合学位授予要求,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6.审查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及其课程学习成绩和毕业考试成绩、实践考核成绩等是否符合学位授予要求;
7.推荐新增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8.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位授予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手续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基本资格】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者,可申请相应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学位申请手续】
授予学位的审批工作,每年例行两次。学位申请人必须提前两个月提交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逾期将推至下一次审理。
凡学士学位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评定情况表》一式两份,其中包括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
凡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均须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山东中医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其中包括本人申请、研究生课程成绩、论文答辩材料、指导教师推荐意见、教研室意见、学院意见,毕业鉴定等;
2.学位论文。
第四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九条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本科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培养环节,并考核合格,修满规定学分,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在校期间,同时修满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两个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并符合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毕业标准,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学科门类者,其辅修专业的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同时授予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即学生可获得双学士学位。
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可根据自身条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因课程学习成绩不合格而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通过补(重)考等方式,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后,再申请学士学位。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
2.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者;
3.存在考试作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舞弊作伪等学术不端行为。
成人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十条 【授予硕士学位条件】
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完成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培养环节,并考核合格,统招硕士需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按学校规定发表学术论文,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3.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外语水平;
4.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轨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需达到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的临床能力,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5.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需符合《山东中医药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培养工作细则》要求,完成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国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部分学科还需通过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虽达到以上条件,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
2.存在考试作弊、伪造科研数据、抄袭、剽窃、提供虚假证明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授予博士学位条件】
1.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完成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培养环节,并考核合格,统招博士需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按学校规定发表学术论文;
3.完成学位论文,论文需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并通过论文答辩;
4.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外语水平;
5.专业学位博士需达到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的博士阶段临床能力。
虽达到以上条件,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博士学位: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
2.存在考试作弊、伪造科研数据、抄袭、剽窃、提供虚假证明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应在本学科领域学术和科学技术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反映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实验设计和方法比较先进,数据可靠,能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4.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
5.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课题研究。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
1.所研究的课题应在本学科领域学术和科学技术上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表明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理论研究具有创新性和科学性,实验设计和方法在国内同类研究中属先进水平,能独立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4.对所研究课题有创造性见解,并取得显著的科研成果;
5.学位论文必须是本人独立完成,与他人合作的只能提出本人完成部分。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重点考查应用本学科理论、知识、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需与临床、药学、工程技术实践等紧密结合。具体要求见各学科类别培养方案。
各类别研究生学位论文具体要求见《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第六章 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十五条 【论文学术不端检测】
提请答辩的论文需进行学术不端检测,文字重复率需在学校规定的标准以内。具体要求见《山东中医药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办法》。
第十六条 【论文评阅】
论文答辩前两个月,应先聘请与论文内容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论文质量: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2.论据是否充分可靠;3.内容是否符合该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别的基本要求;4.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水平的程度;5.写作的逻辑性与规范性等。还应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该生攻读学位的学位水平等提出意见。
学校组织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审,双盲评审达不到要求的论文需修改后重新进行学位申请流程。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由各学科专业组织成立;答辩委员和论文评阅人可由导师提名,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由校学位办组织随机抽查。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至少含硕士生导师2名),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至少含博士生导师2名,校外专家2名),委员会设主席1人,秘书1人。导师回避。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工作要求】
学位论文答辩是对研究生学习情况、临床实践、科研成果等诸方面进行综合性考核的最终形式。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维护学术尊严,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从难从严要求,提问既要有广度,又要有深度,要能把学生具有的素质和能力,通过答辩充分显示出来。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需就论文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投票表决并作出决议。表决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通过,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研究生论文答辩会程序】
1.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宣布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会开始;
3.导师介绍研究生简历、思想政治情况、完成培养计划情况、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及学位论文题目;
4.研究生汇报论文(时间:硕士生至少15分钟、博士生至少20分钟);
5.答辩委员会委员对论文提出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亦可进行辩论(时间:10~30分钟);
6.秘书宣读论文双盲评审或评阅意见;
7.休会15分钟,答辩委员会主席组织对论文和答辩情况进行讨论,对论文做出评语,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8.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对论文的评语、答辩成绩及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表决结果;
9.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 *** 专业 *** 研究生论文答辩结束;
10.答辩研究生与答辩委员、导师合影。
第二十条 【医学类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技能考核要求】
医学类专业学位规培研究生临床技能需达到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通过规培结业考核。医学类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和不参加规培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临床技能考核要求见《山东中医药大学中医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毕业考核及学位论文答辩暂行办法》等文件。
第二十一条 【论文再次答辩】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论文可在1年内修改,博士论文可在2年内修改,重新答辩1次。
第二十二条 【答辩资料存档】
论文答辩结束后,须将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论文答辩情况表、论文评阅表、答辩记录、表决票、论文等有关材料报学位办公室,整理存档。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回避制度】
论文答辩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与学位申请人存在影响公正评价关系的,需履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告知和送达】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决定的,在该决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方式送达或以网络公告等形式告知学位申请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位异议制度】
学位申请人对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在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起申诉。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学位申请人对申诉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学位撤销制度】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或有不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情况,经相关部门核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被依法撤销的,应当注销学位证书,并以书面或网络公告等形式告知当事人。
被撤销学位者对撤销学位行为不服的,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及港澳台侨生】
来华留学生及港澳台侨生申请学位时,参照本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证书的颁发】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后,由校长、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博士学位证书,在博士学位授予名单公示3个月无异议后发放。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事宜】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实施时间及解释权限】
本细则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以往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者,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