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我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包括我校聘请外单位的兼职硕士生导师和兼职博士生导师。
二、兼职导师的遴选
1.兼职导师的遴选以有利于学科建设、有利于导师队伍建设、有利于人才培养为原则,促进研究生教育优质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2. 申请担任我校兼职导师的,必须是我校学科发展所急需的并列入遴选单位范围的社会知名专家,学术水平高,社会影响大,研究成果多,研究经费充足。遴选条件严格按《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执行。
3.对兼职导师申请者相对集中的单位,学校与所在单位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则。
4.兼职导师申请人填写相应类别和层次的申请书后,首先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提交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具体程序按学校下发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兼职导师的聘任
1.被批准的兼职导师,由学校发文公布,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3年。
2.聘期内,可以使用山东中医药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称号。
3.任职资格只在聘任期内有效,聘任期满需继续聘任的,须通过学校审核;如工作单位变动须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兼职导师的职责
1.全面负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指导等各项任务。具体参照《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研究生在学校完成课程学习后,应到导师所在单位进行课题研究或专业实践。兼职导师应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积极与所在单位协调研究生实习等相关事宜,合理安排并督促研究生完成各项培养任务。兼职导师应保证充分的时间履行培养职责,每年与所指导的研究生共同进行科研工作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
3.应积极参与学科教研室组织的研究生读书报告、实践考核、论文开题、论文预答辩、论文答辩等重要培养环节,以及学院、教研室组织的其他重要活动。
4.应积极参与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每学年为我校研究生讲授1门专业课,或每学期为本专业研究生做学术讲座至少1次。
5.应积极为学校、学院以及所在学科的建设献计献策,为学校人才培养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
6.应加强对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发现不安全苗头及时与研究生、单位进行沟通。
7.加强对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并为研究生就业提供帮助和支持。
8.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使用规定,有条件的兼职导师或所在单位可为研究生发放一定的生活科研补贴。
9.应按规定参加校、院组织的导师培训和年度审核,审核合格者方可列入年度招收研究生计划。
五、关于知识产权
1.兼职导师在我校招收指导的研究生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属于山东中医药大学。兼职导师与指导的在校研究生共同发表学术论文时,研究生的署名单位必须是山东中医药大学。
2.兼职导师在受聘期间以山东中医药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和专著,申报的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由我校和兼职导师共有。
六、兼职导师的管理
1.兼职导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所在学院要加强与兼职导师的联系,并积极创造条件,使其能够开展实质性的联合培养工作。
2.根据培养需要,兼职博士生导师所在学院可为其配备一名校内导师助理,导师助理应为该学科在岗的研究生导师或熟悉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管理人员,校内导师助理协助兼职博士生导师指导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培养工作。
3.兼职导师的考核工作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七、其他
兼职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在校期间由研究生所在学院负责日常管理;实践阶段由所属学院和兼职导师所在单位共同管理。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