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导师管理 >> 管理制度 >> 正文

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11-07 [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文件精神,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和管理工作,确保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到位,确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导师遴选原则

(一)研究生导师遴选以研究生导师任职条件为依据,以研究生教育工作岗位需要为前提,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按需增补”原则进行

(二)要求申报者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将师德作为研究生导师遴选的核心条件,对道德品质有问题的申请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申报研究生导师一般仅限在本学科专业申报,以有利于巩固和加强现有学位授权点,有利于学科发展和结构调整,不得同时在几个授权点申报。

(四)按照不同学位类型分类指导的原则,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科研经费和成果设定不同的标准,可分别申报,两者条件都符合的可同时申报。

(五)按导师单位归属,我校导师分为专职导师(大学本部和三所直属附属医院人员)和兼职导师(非大学本部和三所直属附属医院人员)。学校可在与我校有长期稳定的科研或教学合作关系的外单位中选聘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急需学科的专家作为兼职导师。

(六)研究生导师选聘应与所在学科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计划相结合,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导师梯队情况设置导师岗位,根据岗位选聘研究生导师,并建立导师考核评估和质量保证体系,每年定期进行带教资格审核,实行动态管理机制。遴选工作一般每2年进行1次。

二、研究生导师任职条件

(一)硕士研究生导师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具有高尚师德师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2.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新遴选的导师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优先考虑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课题,年龄在40岁以下,成绩突出的青年学术骨干。

3.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近5年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各类别科研经费要求如下:

(1)医学类学科学术学位:申报专职导师近5年可自行支配的纵向科研经费需15万元以上(以项目任务书为准,不含单位匹配经费和横向课题经费,下同),申请校外兼职导师近5年可自行支配的纵向科研经费需20万元以上。

(2)医学类学科专业学位:申报专职导师近5年可自行支配的纵向科研经费需10万元以上,兼职导师近5年可自行支配的纵向科研经费需5万元以上。

(3)理工类学科:近5年可自行支配的纵向科研经费需10万元以上

4)人文类学科:近5年可自行支配的纵向科研经费需2万元以上。

4.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

(1)医学类学科学术学位(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近5年在中文核心期刊SCIEI)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发表SCI论文总影响因子≥3;

有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第一作者);

有相当于省部级科研主管部门主持鉴定的科研成果(课题负责人);

④获得过国家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5位),省部级奖励二等奖(前4位),三等奖(前3位)

  1. 医学类学科专业学位,理工类学科学术和专业学位(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近5年在科技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发表SCI论文;

    有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第一作者);

    有相当于厅局级科研主管部门主持鉴定的科研成果(课题负责人);

    获得过厅局级及以上科研或教学奖励(前3位)。

  2. 人文类学科(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近5年在中文核心期刊或CSSCI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有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第一作者);

    有相当于厅局级科研主管部门主持鉴定的科研成果(课题负责人);

    获得过厅局级及以上科研或教学奖励(前3位)。

    5.有较丰富的教学和临床实践经验,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能讲授1-2门本专业的硕士学位课程;掌握一门外语。专业学位导师要能够给研究生提供实践条件。

    6.身体健康,在教学、科研和临床工作一线,能亲自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

    7.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而未达到相应学位要求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遴选:

    (1)正在主持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的负责人;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或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者(前2位)。

    (二)博士研究生导师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每年能保证半年以上的时间用于指导博士研究生。

    2.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遴选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应具有博士学位;优先考虑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学术水平应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有重要的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SCI或EI)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发表SCI论文总影响因子≥5;

    2出版过两部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第一作者);

    3有较高水平的重要科技成果、发明创造,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5位),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前3位),三等奖(首位),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有稳定的研究方向,且所从事的研究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近5年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申请兼职博导可自行支配的纵向科研总经费30万元以上,申请兼职博导可自行支配的纵向科研总经费50万元以上。

    5.申请专业一般应与硕士生导师专业一致。若确因学科发展需要,申请博导专业与硕导不一致的,需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6. 需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已获硕士学位),参加过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主讲过硕士研究生专业课,教学效果好,并能为博士研究生开设学科前沿的专业课。

    7.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能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术队伍。

    8.申请博士研究生导师而未达到相应学位要求者,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同时承担有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课题负责人),近5年科研总经费80万元以上,可破格遴选:

    (1)“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4)“泰山学者”岗位特聘教授,泰山产业领军人才

    5)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6)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内);

    7)近5年获得过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两项,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首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首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首位2项,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首位2项,或省级社会优秀成果一等奖首位者。

    三、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

    1.凡符合我校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者,由本人向其学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申请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提交职称、学历、发表论文著作、科研成果、承担科研课题的任务书及批件、经费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2.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研究生导师遴选岗位需求进行审核表决,对超过半数者签署推荐意见,并将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3.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一级学科聘请同行专家组成学科评议组,对申请博士研究生导师的申请人材料进行评议。各学科评议组由5-7人组成,其中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学科评议成员。学科组根据我校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规定,认真审核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2/3以上成员同意者为通过。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逐项审核后,将通过分委员会初审和通讯评议的申请材料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者为通过。

    5.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研究生导师名单需报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由学校公布遴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方有招生资格。

    6.兼职导师主要在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和山东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培训基地等单位遴选。凡申请我校兼职研究生导师者,需单位同意,能提供研究生培养条件,并出具单位推荐函。经审核批准为我校研究生导师者,须与学校签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

    7.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有道德失范、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研究生导师岗前培训

    新增列的研究生导师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新导师岗前培训,培训合格颁发聘书。未参加岗前培训者不安排招生。

    五、研究生导师职责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要求参见《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校研字[2018]20号)和《中共山东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校党字[2018]57号)》。

    六、在岗研究生导师的管理

    (一)导师带教资格年度审核

    研究生导师实行导师资格与带教资格分离的动态管理。根据导师科研教学成果和履行职责情况,每年对研究生导师第2年带教资格进行审核。对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不具备条件者,第2年不安排招生,严重者取消导师资格。

    1.审核程序

    招生资格审核每年9-10月进行一次,由个人填表,学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讨论表决,并确定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审核处理依据

    (1)研究生导师必须有在研的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目前可支配科研经费医学及理工类学科2万元以上,人文类学科1万元以上,方具有第2年招生资格。

    (2)研究生导师年满58岁,一般不再安排招生,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导师可安排研究生招生直至退休,退休当年可招收最后一届研究生:泰山学者特聘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正在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首位负责人;正在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课题的首位负责人。

    (3)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两届不按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培养研究生者;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届因选题不当中途改变题目者;导师对研究生学术要求不严,同意所指导的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而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或答辩连续3人(次)不能通过者;未按要求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导致其研究生出现品行不端、学术不端等行为;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和山东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者。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连续2年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和山东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者;除学科生源不足因素,连续4年不招生研究生者;无正当理由,不为研究生上课或教学效果差者;品行不端,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造成不良影响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被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二)师生双选

    已落实招生任务的导师,由师生双向选择确定带教关系。

    (三)导师外出管理

    外出(含国内、国外)访学或进修3个月及以上的研究生导师,需对所指导研究生带教工作做好安排,并到所属学院办理备案手续,报研究生处审批。如不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的,取消导师资格,未毕业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由学科教研室重新安排,并报学院、研究生处审批。    

    (四)工作调动管理

    因工作调动离开原单位的研究生导师,如希望继续兼任我校研究生导师,需经个人申请,新调入单位同意,研究生处审核,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

    (五)奖励办法

    1.学校每2年评选1次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由各院(所)按照导师职责,在全面考核、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组织推选。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研究生教学研究、教材编写中取得显著成果,以及所指导的研究生取得突出成绩的,应优先推荐。优秀研究生导师的奖励办法参照学校评选优秀教师的办法执行。

    2.对指导的研究生获全国和省优秀博士论文或硕士论文的导师,学校给予表彰。学校每年评选“优秀理论教学奖”、“创新活动指导奖”,对在指导研究生教学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导师给予奖励。

    3.研究生导师(不含在我校兼职的导师)待遇。每毕业1名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200标准学时的次性岗位教学酬金;每毕业1名硕士研究生,导师享受120标准学时的次性岗位教学酬金。兼职研究生导师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若与以往有关文件相悖,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