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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

[发布者]:研究生处 [发表时间]:2011-11-08 [来源]:研究生处 [浏览次数]:

  山东中医药大学
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

(校研字〔201113号印发)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 于改革 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及《关于进一 步下放 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文件精神,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和管理工作,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导师遴选原则

(一)研究生导师遴选以研究生导师任职条件为依据,以研究生教育工作岗位需要为前提,实行聘任制。

(二)研究生导师选聘应与所在学科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计划相结合,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导师梯队情况设置导师岗位,根据岗位选聘研究生导师,并建立导师考核评估和质量保证体系,不定期地进行资格再认证,实行动态管理机制。遴选工作一般每21次。

(三)申报研究生导师一般仅限在本学科专业申报,以有利于巩固和加强现有学位授权点,有利于学科发展和结构调整,不得同时在几个授权点申报。

(四)可在与我校有长期稳定的科研或教学合作关系的外单位中选聘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急需学科的专家作为兼职导师。

二、研究生导师任职条件

(一)硕士研究生导师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新遴选的导师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优先考虑具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课题,年龄在40岁以下,成绩突出的青年学术骨干。

3.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近5年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目前可自行支配的科研经费年均1万元以上或科研总经费5万元以上,申请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年均科研经费应在2万元以上或科研总经费10万元以上。

4.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近5年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有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第一作者),或有相当于省部级科研主管部门主持鉴定的科研成果(课题负责人)或获得过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前3位)。

5.有较丰富的教学和临床实践经验,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能讲授1-2门本专业的硕士学位课程;掌握一门外语。

6.身体健康,在教学、科研和临床工作一线,能亲自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

7.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而未达到相应学位要求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遴选:

1)正在主持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的负责人;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者(前3位)。

(二)博士研究生导师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科学道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半年以上的时间用于指导博士研究生。

2.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遴选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应具有博士学位;优先考虑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学术水平应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有重要的科研成果。近5年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10篇以上高水平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出版过两部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第一作者),或有较高水平的重要科技成果、发明创造,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3位),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前2位),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有稳定的研究方向,且所从事的研究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近5年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目前可自行支配的科研经费年均在3万元以上或科研总经费15万元以上,申请校外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的年均科研经费在4万元以上或科研总经费20万元以上。

5.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已获硕士学位),参加过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主讲过硕士研究生专业课,教学效果好,并能为博士研究生开设学科前沿的专业课。

6.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能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术队伍。

7.申请博士研究生导师而未达到相应学位要求者,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同时承担有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课题负责人),近5年年均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上或科研总经费50万元以上,可破格遴选:

(1)“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4)“泰山学者”岗位特聘教授;

(5)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6)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内);

(7)近5年获得过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两项,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首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首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首位两项,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首位两项,或省级社会优秀成果一等奖首位者。

三、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

(一)硕士研究生导师

1.凡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者,由本人向其学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提交职称、学历、发表论文著作、科研成果、承担科研课题的任务书及批件、经费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各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进行审核表决,对超过半数者签署推荐意见,并将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逐项审核后,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者为通过。

2.凡申请我校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者,需出具所在单位推荐函,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方可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个人申请材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之后,须签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

3.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申报资格。

    (二)博士研究生导师

       1.凡申请博士研究生导师者,由本人向其学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提交职称、学历、发表论文著作、科研成果、承担科研课题的任务书及批件、经费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各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进行审核和表决,对超过半数者签署推荐意见,并将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逐项审核后,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一级学科聘请同行专家组成学科评议组,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各学科评议组由5-7人组成,其中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学科评议成员2名以上。学科组根据我校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规定,认真审核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2/3以上成员同意者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科评议组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及评议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出席会议2/3成员同意为通过。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名单需报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由学校公布遴选名单,经一个月征询意见无异议者,方有招生资格。

        2.凡申请我校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者,需所在单位出具推荐函,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方可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个人申请材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之后,须签订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

3.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研究生导师岗前培训

新增列的研究生导师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新导师岗前培训,培训合格颁发结业证。未参加岗前培训者不安排招生。

五、在岗研究生导师的管理

(一)研究生导师聘任管理办法

1.为使研究生导师真正成为一个工作岗位,通过遴选已取得导师资格的教师,在每年落实招生任务时,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已落实招生任务的导师,由校长聘任,在聘期内履行导师的职责和权力,聘期与所指导的研究生学制相同。

2.外出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导师,如属计划内定向培养或计划外委托培养,保留导师资格,继续聘任安排招生,否则取消导师资格,未毕业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由学科教研室重新安排,并报院(所)、研究生处审批。

    3.出国(含公费、自费)的研究生导师,如院(所)继续安排任职或与院(所)签约1年内回院(所)工作,保留导师资格,暂停聘任招生,否则取消导师资格,未毕业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由学科教研室重新安排,并报院(所)、研究生处审批。

     4.因工作调动离开我校的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取消导师资格。未毕业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由学科教研室重新安排,并报研究生处审批。如希望继续兼任我校研究生导师,需经个人申请,新调入单位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后,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

5.导师资格复审

研究生导师实行导师资格与招生资格分离的动态管理。根据导师条件和履行职责情况每1-2年对研究生导师进行招生资格审核。对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不具备条件者,停止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

1)复审程序

2年复审工作与遴选工作同时进行。资格审核由个人填表,由学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讨论表决,并确定不符合招生及导师条件的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复审处理依据

研究生导师年满57岁,一般不再安排招生。

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两届不按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培养研究生者;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届因选题不当中途改变题目者;导师对研究生学术要求不严,同意所指导的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而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或答辩连续3人(次)不能通过者;研究生在科研或学位论文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指导的研究生因违纪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无故连续3年不带研究生者;无正当理由,不为研究生上课或教学效果差者;品行不端,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造成不良影响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

6.奖励办法

1)学校每2年评选1次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由各院(所)按照导师职责,在全面考核、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组织推选。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研究生教学研究、教材编写中取得显著成果,以及所指导的研究生取得突出成绩的,应优先推荐。优秀研究生导师的奖励办法参照学校评选优秀教师的办法执行。

2)对指导的研究生获全国和省优秀博士论文或硕士论文的导师,学校给予表彰。学校还设立“创新活动指导奖”,对在指导研究生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导师给予奖励。

3)研究生导师(不含在我校兼职的导师)待遇。每毕业1名硕士研究生,导师享受120标准学时的1次性岗位教学酬金;每毕业1名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200标准学时的1次性岗位教学酬金。

(二)研究生导师职责

参见《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校研字[2011]8号)第三章中导师的责任和义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若与以往有关文件相悖,以本办法为准。